102學年度 電腦維修隊

工讀單位
資訊處教學支援組
日期
102/01 - 102/02
工讀內容
電腦維修隊
經驗心得
淡江大學電腦維修服務隊組織章程


1999.12月


資訊中心審議通過

 


2001.05.08


修正通過

 


2006.08.01


修正通過

 


2008.08.28


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隊名稱『淡江大學電腦維修服務隊』(以下簡稱本隊)。
第二條


本隊之督導管理單位為淡江大學資訊中心教學支援組。
第三條


本隊宗旨在培育在校同學之電腦軟硬體維修專業技能,協助處理全校申請報修之故障電腦,並增進學生之榮譽心及責任感。
第四條


本隊服務範圍:淡江大學所屬各單位。( 詳見 淡江大學法規彙編-淡江大學資訊軟硬體採購、維修、管理規則 )
第二章 成員
第五條
隊員人數:約 40 人。
第六條


隊員資格:本校在學學生,不限科系,前一學期操行成績 70 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及格,經資訊中心甄試通過者。
第七條
指導員:由教學支援組指派之職員擔任。
第八條


任用規定:

隊員應於規定時間報到,違者不予任用。
隊員於服務期間應遵守規定,違者取消其隊員資格。

第三章 職掌
第九條


指導員:

負責督導本隊運作及維修訓練  
績效考評  
滿意度調查  
疑難問題之處理  
本校涉及安全性問題之送修案件處理

第十條
隊長:由隊員互選產生,經指導員同意後擔任,處理排班協調及疑難問題。
第十一條
值班班長:由指導員遴選優良隊員擔任,每一班皆有值班班長, 協助該班工作之指派、指導、維修進度之控制與交接。
第十二條
隊員:為最基層之維修人員,負責資訊中心電腦教室、實習室及全校研究室、辦公室個人電腦設備軟硬體之維修。
第十三條
隊長、值班班長職務變更、解職,須經指導員同意方可進行。
第四章
薪資及任期
第十四條
隊員任期:以一學年為一期。
第十五條
為避免影響維修工作之進行,隊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於任期結束前擅自離隊。
第十六條
隊員薪資:依學校核定工讀生時薪為原則,以工時計算。

第十七條
隊員工作時數:每週最少工作 8 小時,期中、期末考週不排班。
第十八條
請假規定:隊員務必確實到勤,若有非請假不可之情事時,應先填寫假單予指導員,並自行覓妥其他隊員代班。
第五章 訓練
第十九條
隊員之訓練由資訊中心教學支援組負責。
第二十條


訓練類別:

工作講習:每學期初對所有隊員進行之工作講習。
隊員訓練:對所有新進隊員進行之訓練。  
現場訓練:每學期新進的隊員,應與資深隊員一起出外勤一個月,進行現場培訓。
不定期訓練:當有特殊狀況或新的維修技術必須對全體隊員傳達時,進行之訓練。
幹部訓練:針對隊長及值班班長施以領導統御訓練,當有特殊狀況或新的維修技術可藉由 幹部訓練傳達隊員時,進行之訓練。

第二十一條


訓練內容包括:

服務禮儀
軟體安裝
硬體組裝
檢測儀器使用教導
維修方法
工作道德

第六章 獎懲
第二十二條


考績評分總計 100分:

維修能力 ( 50 ﹪):

軟體維修技術 25﹪
硬體維修技術 25﹪

工作態度 ( 50 ﹪):

學習態度 15﹪
服務態度 15﹪
出勤狀況 20﹪

第二十三條


獎勵:

隊員於每期結訓時,由資訊中心視考績評分而定,授予中英文電腦維修證明書,其分類等級如下:
『初階電腦維修員』:服務滿一期且該期考績達 75 分(含)以上者頒給此證明書。
『中階電腦維修員』:具有初階電腦維修員證明書且該期考績達 80 分(含)以上者頒給此證明書。
『高階電腦維修員』:具有中階電腦維修員證明書且該期考績達 85 分(含)以上者頒給此證明書。

隊員獲得送修單位高度嘉勉者予以記點加分。

隊員於每期結訓時,表現優良且該期考績達 90 分以上者,報請學校敘獎,並由資訊中心頒發獎狀乙張。
隊員於每期結訓時,表現優良且該期考績達 75 分以上者,經指導員同意,下學期可繼續留任,以不超過隊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。

第二十四條


懲處:

隊員蓄意損毀報修設備之軟硬體,除處以取消隊員資格永不錄用外,並依校規「學生獎懲規則」辦理。
隊員私自竊換軟硬體設備者,除處以取消隊員資格永不錄用外,並依校規 「學生獎懲規則」辦理。
隊員意外損毀報修設備之軟硬體,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扣分或取消隊員資格之處分。
隊員未經指導員或報修單位同意,任意更換報修設備之軟硬體而造成損壞者,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扣分或取消隊員資格之處分。
隊員在外維修,行為不良嚴重影響團隊聲譽者,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扣分或取消隊員資格之處分。
隊員無故缺勤 3 次或經常遲到早退,則取消隊員資格。

第七章 服務準則
第二十五條
報修單位可採網路報修或電話報修等方式。
第二十六條
一般維修完工以工作時數 24 小時內為原則,並依「事件處理優先順序」處理。
第二十七條
當隊員確定無法在1小時內於現場完成維修者,應在徵得報修者同意後,搬回維修隊繼續處理。
第二十八條
隊員在外處理報修案件,應佩掛服務證並注意服裝與禮節,請勿發表不當言論或無法確認之事 情,切勿與與報修人員發生任何爭執,報修人員若有任何責難,一律交由指導員處理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
本組織章程之修訂,經資訊中心審議核備後發佈實施。